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司調,31,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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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司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簡世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鍾美珠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鄒鍾美珠間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3 月1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本件調解聲請費新台幣2,000 元,該通知業於111 年3 月1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裁判費繳納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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