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08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紀綺
羅漢璇
被 告 周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本金餘額 (新台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週年利率 期 間 及 利 率 99,950元 自111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1、逾期在三個月以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自111年3月3日起,以3,258元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自111年4月3日起,以6,521元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自111年5月3日起,以9,789元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2、逾期在超過三個月到六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1845%計算。
3、逾期在超過六個月到九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餘額,按週年利率0.369%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