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1149,2022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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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黃蘭茵
被 告 陳柏睿(原名陳大為)

劉欣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同法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陳柏睿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至110年8月18日間為配偶關係。

被告劉欣茹明知被告陳柏睿係有配偶之人,仍與被告陳柏睿持續傳送逾越同事及一般友誼之LINE對話訊息,更聯合欺騙原告。

被告陳柏睿雖承諾與被告劉欣茹斷絕往來,卻於109年12月9日私下幫被告劉欣茹慶生、更一起送貨、拍攝擁抱之親密照片、稱呼被告劉欣茹為小公主,而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萬元。

三、被告答辯

(一)被告陳柏睿答辯其與被告劉欣茹僅為單純同事與朋友關係,其並無侵害配偶權之行為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劉欣茹答辯其與被告陳柏睿並無逾越同事關係之曖昧等情感,109年12月9日其早上出車禍,下午至派出所做筆錄,晚上至醫院驗傷,並無與被告陳柏睿過生日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是依上開說明,以下僅就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記載理由要領如下: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柏睿與被告劉欣茹間持續傳送逾越同事及一般友誼之LINE對話訊息、聯合欺騙原告、一起送貨、拍攝擁抱之親密照片,被告陳柏睿並於109年12月9日為被告劉欣茹慶生、稱呼被告劉欣茹為小公主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是原告即應就此負舉證責任。

(三)查原告提出之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全部對話內容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卷第31頁反面)。

其中被告陳柏睿固然有自陳是其問題、被告劉欣茹表示其也有責任等語,然無從知悉二人所指為何,亦無從據以推知被告間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上開對話紀錄固可見被告陳柏睿稱被告劉欣茹為小公主,然單純以此暱稱尚難遽而推論被告陳柏睿有與被告劉欣茹間有超越同事或朋友間之往來而達到侵害配偶權之程度。

(四)次查原告另提出其與被告陳柏睿之對話紀錄,全部對話內容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6至8、18、38頁)。

其中固然有被告陳柏睿向原告表示認錯、道歉之內容,然無從據以知悉被告陳柏睿究竟係為何事道歉,亦無從認定被告陳柏睿究竟有無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五)原告另提出對話之人不詳之對話紀錄,其中提及「不能到冷到了才穿」、「妳連30幾度都在手腳冰冷了」、「還說什麼」、「冬天的倉庫很冷喔」(見本院卷第32頁)。

然上開對話紀錄既未顯示對話雙方為何人,則無從認定上開對話紀錄係發生於被告之間,且內容僅止於關心對方身體狀況,亦難認有達到逾越一般朋友往來之程度。

(六)原告另提出被告二人之照片。查照片固可見被告二人靠近並彼此對望(見本院卷第10頁),然原告自陳其係在原告與被告陳柏睿離婚後發現(見本院卷第43頁反面第13行),是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二人在原告與被告陳柏睿離婚前,有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此外原告復未提出其他可證明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證據供本院審酌,難認原告之主張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9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一
編號 對話時間 傳訊者 對話內容 1 不詳 被告陳柏睿 我是大為的太太,請不要再打擾我們生活,謝謝 2 不詳 被告陳柏睿 小公主 對不起 以下這篇我等等會刪掉 1.我已經談好了 已經沒事了 就是上面那篇 你等等隨便回 喔 我知道了 或者了解抱歉打擾之類的 給他看就好了 2.以後聊天我會讓他知道妳有多好不用擔心 3.這事情是我對不起妳如果妳有任何不好的想法都沒有關係以後再讓我知道 3 不詳 被告陳柏睿 妳不要這樣子啦 4 不詳 被告陳柏睿 一切的事情都是我的問題 一切都跟妳沒關係 5 不詳 被告陳柏睿 妳依然是小公主 6 不詳 被告劉欣茹 不 我覺得我還是有責任 就先醬吧~沒事的 妳忘記我是沒心沒肺的妹妹吧哈哈哈 你也是我葛格 沒事的沒事的~你好我就好ok
附表二
編號 對話時間 傳訊者 對話內容 1 109年9月11日18時36分 被告陳柏睿 嗯嗯 2 109年9月11日18時36分 原告 等到小孩比較大存夠錢我們也搬走了 3 109年9月11日18時45分 原告 老闆跑去哪裡了?趕快還我老公,哈哈 4 109年9月11日19時11分 被告陳柏睿 沒錯沒錯 5 109年9月11日19時11分 被告陳柏睿 花蓮 他不回來 6 109年9月11日19時11分 被告陳柏睿 哈哈哈 7 109年9月11日20時14分 原告 老公你還沒下班嗎 8 109年9月11日20時15分 被告陳柏睿 差不多 9 109年9月27日8時46分 原告 為什麼被我發現了,你們還要繼續 10 109年9月27日8時48分 原告 我們的一切讓你全拋腦後,就為了一個還有新鮮感的對象 11 109年9月27日8時51分 原告 你們對我的傷害永遠不可能彌補,不管是再多的道歉或再多的金錢 今天除了我最難過外,不外乎我的父母,當他們很喜歡你很滿意時,很高興我嫁給你時,現在一切看起來多麼可笑 12 109年9月27日8時55分 原告 我更不會忘記你在我生病時這樣對我 13 109年9月27日8時57分 被告陳柏睿 今天這事情都是我的問題 不管怎麼樣我都該道歉 無論是你或者父母都一樣 我錯就是錯了 不求任何人原諒 14 109年9月27日8時58分 原告 你們為何能如此殘忍 15 109年9月27日8時59分 原告 我都說了不要打擾 你們還不知道適可而止 16 109年9月27日8時59分 原告 再度給我的是謊言 17 109年9月27日22時41分 原告 你真的把他當公主嗎 18 109年9月27日22時41分 被告陳柏睿 你覺得呢? 19 109年9月27日22時42分 原告 你也都會說我是你的公主 20 109年9月27日22時42分 原告 後來才改說我的太太 21 109年9月27日22時43分 被告陳柏睿 妳不覺得我在家還是把妳當公主 除了煮飯以外 我什麼都自己做 22 109年9月27日22時43分 原告 我知道啊 所以我看到小公主我情何以堪 23 109年9月27日22時44分 被告陳柏睿 因為妳先開始說我先生我先生的 我就覺得好像要叫太太了 24 109年9月27日22時44分 被告陳柏睿 就一直練習 25 109年9月27日22時44分 原告 這就是妳給人家的暱稱 一個曾經屬於我的暱稱 26 109年9月28日14時8分 原告 那我看完電腦當下你為什麼生氣? 27 109年9月28日15時53分 被告陳柏睿 不好意思 剛剛開車沒看到 我不是生氣 就算有生氣 也是氣我自己 是我對事情的處理方式有問題 造成你的不開心 我是做錯事情的那個人 我當下已經知道自己做錯事情 28 109年9月28日16時22分 原告 為何要等到我親眼看到,才覺得做錯了 29 109年9月28日17時2分 原告 當初對你說謊了 就已經知道自己錯了 我錯了但我卻做一直圓謊的事 是我自己愚蠢 錯卻沒有認錯 是這次事情最大的錯 30 109年9月28日17時2分 原告 開車注意安全 31 109年9月28日21時16分 原告 沒有一個人 會無聊到去跟已婚的異性拼命聊天 你們要合理化那是你們的事情 一切都與我無關 我決定要放棄 32 109年9月28日21時17分 原告 放棄這段讓我痛苦不已的婚姻 你愛怎麼樣就怎麼樣 你們愛怎麼樣就怎麼樣 不管事「你」 「你們」對我來說都無所謂 33 109年9月28日21時18分 被告陳柏睿 我對這件事情的做法什麼的都是錯誤的 我並沒有袒護他 我把事情跟你說 我當然是要用自己來說 我並不能代表他 34 109年9月28日21時19分 原告 我放棄了 你不要再傳了 35 109年9月28日21時19分 原告 時間到了我會通知你 36 109年9月28日21時33分 被告陳柏睿 請讓我最後說一句 我對不起這個婚姻 也對不起妳的信任 對方有錯 但是我在說我的事情 我沒有辦法代表他 所以我說自己 我不想批評別人 妳絕對不是多餘或什麼之類的 妳是最重要的 37 109年9月28日22時37分 被告陳柏睿 晚安 38 109年9月28日22時42分 原告 你有封鎖他了嗎 39 109年9月28日22時43分 原告 還是可以平常心面對她 40 109年9月28日22時44分 被告陳柏睿 我不會在聯絡就是不會 41 109年9月28日22時44分 原告 他怎麼沒有照片了 42 109年9月28日22時44分 被告陳柏睿 不知道 43 109年9月28日22時44分 原告 之前就封囉? 44 109年12月9日12時5分 被告陳柏睿 辛苦了 45 109年12月9日12時5分 原告 晚餐我會備好,記得回家就好 46 109年12月9日12時6分 被告陳柏睿 哈哈哈 47 109年12月9日12時6分 被告陳柏睿 忘不了 48 109年12月9日17時39分 原告 大約幾點到家呢 49 109年12月9日17時39分 被告陳柏睿 0000-0000 50 109年12月9日17時41分 原告 我先吃飯囉 51 109年12月9日17時41分 原告 你辛苦了 52 110年7月1日18時51分 被告陳柏睿 慢點到 53 110年7月1日18時51分 被告陳柏睿 妳先吃 54 110年7月2日11時57分 被告陳柏睿 已辦好 放好 鑰匙在信箱 55 110年8月8日16時38分 原告 從今天開始我會做到注意事項2 讓你不會沉重 可以恢復你所謂的振作 56 110年8月8日16時39分 被告陳柏睿 我最後再說一次 我不想談我們之間任何有關感情 婚姻 這次的事情 回頭 我們的未來 如果妳沒有辦法做到把我當一般朋友 我想我們就不要聯繫 我不想情緒被妳的話給帶起伏 我很討厭這個感覺 妳可能是無心 但是我很不舒服 妳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 我有就一而再再而三的受傷 57 110年8月8日16時50分 原告 對不起 58 110年8月15日9時7分 原告 我不知道 59 110年8月15日9時7分 原告 因為你叫我去找別的男人 60 110年8月15日9時8分 被告陳柏睿 如果我完全好了 對於妳我沒有問題 我會 61 110年8月15日9時9分 原告 那為什麼要叫我去找別的男人 62 110年8月15日9時10分 被告陳柏睿 我只是聊天跟妳說的話 你卻如此的在意 63 110年8月15日9時10分 被告陳柏睿 算我說錯話 對不起 64 110年8月15日9時10分 原告 不在意嗎?你這樣就是不要我了,不是嗎 65 110年8月15日9時11分 原告 覺得我消失 不要煩你 去煩別的男人不是嗎 66 110年8月15日9時35分 原告 只有一直說生病了 然後不理我 67 110年8月15日9時35分 被告陳柏睿 這些都是小事情啊 68 110年8月15日9時35分 被告陳柏睿 生病都只是最近 69 110年8月15日9時35分 被告陳柏睿 妳不要混在一起 70 110年8月15日9時36分 原告 所以這事還沒吵架前 71 110年8月15日9時36分 被告陳柏睿 是 72 110年8月15日9時37分 原告 所以妳的改變就是不說話 繼續有回家就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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