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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信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宇紙器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82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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