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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 告 陳煜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高雄市鼓山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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