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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63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吳政洋
陳永倢
劉德明
被 告 周其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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