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1635,2022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6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林坤良
被 告 王苓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本金金額 應收利息 逾期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6,570元 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30日止 0.9% 自民國110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件借款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件借款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自民國110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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