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721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蕭佩樺
被 告 馮景富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4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