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174,2022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7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蔡艷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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