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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864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陳永健
被 告 羅宏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30元,及其中新臺幣3,567元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242元,及其中新臺幣4,596元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68元,及其中新臺幣3,197元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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