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1897,2022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8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蔡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74元,及其中新臺幣27,512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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