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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94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智鈞
被 告 郭一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213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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