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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96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彭莘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591元,及其中新臺幣27,508元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16元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39,376元自民國11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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