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2073號
原 告 張振斌
被 告 蔡佩姍
訴訟代理人 張瑜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25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10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得請求計算零件折舊後之車輛損失新臺幣9925元,逾此部分之請求,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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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400×0.369=3,10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400-3,100=5,300
第2年折舊值 5,300×0.369×(9/12)=1,467第2年折舊後價值 5,300-1,467=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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