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2223,20240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22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被 告 林玟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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