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2283,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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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283號
原 告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被 告 廖津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此有被告戶籍查詢資料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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