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2368,2023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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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368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被 告 馮雅淳

訴訟代理人 許時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已如期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抗告人已於裁定駁回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一事,有收據附卷可稽。

從而,抗告人請求將原裁定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三、綜上,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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