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小,281,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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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81號
原 告 宋品萱
上列原告對被告楊琳祐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楊琳祐所有玉山銀行之帳號為何,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稱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請求本院向玉山銀行調取被告個人資料,惟卷內未見原告提供其匯款予被告所有玉山銀行之帳號資料,致本院無從調閱,其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3日到院閱卷後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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