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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小字第1917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翻譯費用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查本院110年度壢小字第1917號給付價金案件,訂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上午10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尚未判決,更未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實屬無據,無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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