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059,2022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059號
原 告 徐美連


被 告 許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08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號),業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許宗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依原告徐美連之聲請(見本院壢簡字卷第15頁反面),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因細故而心生不滿,於詳如附表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桃園市○○區○○路0弄00號原告住處前,此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處所,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辱罵及恐嚇原告,不僅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地位,更致使原告心生畏懼等語。

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為證,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核屬實;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則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㈡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亦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明定。

又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言詞公然辱罵及恐嚇原告,原告因而人格法益受到侵害且精神痛苦之情,堪可認定,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

本院審酌被告使用言詞之內容及原告人格法益所受侵害程度,另參考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所載之所得及財產資料、原告自陳及本院職權調閱之被告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壢簡字卷第15頁反面、個資卷),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8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部分,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4月14日(見本院附民字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同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末按由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本件原告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就被告犯罪所生損害範圍,免納裁判費。

另綜觀卷內資料,兩造在訴訟過程中復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於判決主文中無庸為任何訴訟費用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表:
時間 (日期) 時間 (時:分:秒) 被告對原告所述言語內容 110年9月8日 11:41:24 不行!幹你娘老雞掰(台語) 11:41:24 你老爸死人喔,七月時間,幹你娘老雞掰,槍拿出來,幹你娘(台語) 11:41:24 再跳啊,跳三小,幹你娘機掰,別吵好嗎,你爸很肚爛,你聽懂嗎,吵三小,幹你娘機掰,跳三小啦,別跳好嗎?叫你的狗不要再吠了!(台語) 11:41:24 幹你娘出來啊徐美連,幹你娘老雞掰,吠三小。
(台語) 11:41:24 我就已經很肚爛了,吠三小,幹,耖機掰,幹你娘勒機掰!(台語) 11:45:58 我不要跟你說了,我家那個女人,幹你娘給我下來,靠北喔,幹,不爽隨便你告啦(台語) 11:46:10 怎樣你比較早來還我比較早來(台語) 11:46:14 你家的事情啦,不高興啦,你在兇什麼啦,隨便你告啦(台語) 11:46:21 一定告啦(台語) 11:46:22 去告啦,有膽給你爸下來,你給我下來,瘋女人,幹你娘機掰(台語) 11:46:31 幹你娘,我就沒說你名子,幹你娘給我下來阿,我要叫兄弟來(台語) 11:46:40 來啊叫來叫來叫來,我不怕我不怕(台語) 11:46:43 你不怕?兄弟來開槍,你就嚇死(台語) 11:46:46 叫來啊(台語) 11:46:46 賣靠北啦,你下來沒關係啦,你給你爸下來(台語) 110年10月17日 10:00:48 徐美連與許宗仁發生爭吵 10:00:48 幹你娘(台語) 10:00:50 怎樣(台語) 10:00:51 我罵你,我沒罵你啊,看三小,我沒罵你?過來啊,幹,三小(台語) 10:01:31 去告阿,幹你娘機掰,叫妳老公過來(台語) 10:01:20 拿槍去開,出來啊,幹,來,你這個耖機掰女人,幹你娘,說三小,幹你娘勒(台語) 10:01:33 去告啦,瘋女人,幹你娘老雞掰,耖你娘(台語) 10:02:33 我沒殺人啦,你勒靠北喔徐美連,幹你祖公,幹你娘機掰(台語) 10:02:51 幹你娘,我就已經很不爽了,你還在那邊靠北,改天我叫兄弟來給你處理,我跟你說,幹你娘老雞掰(台語) 10:05:50 徐美連你三小(台語) 10:07:04 徐美連那隻瘋女人,隨便你去告啦,我沒差啦 (台語) 10:07:55 瘋女人徐美連(台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