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213,202401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
原 告 陳文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珀妹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如附表所示當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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