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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411號
原 告 許秋子
原 告 陳早
原 告 許寶珠
原 告 許文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啟源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祿源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請求財產權損害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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