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418,2023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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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4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被 告 彭定言
彭素平
彭義文(歿)
彭彥綸



林彭敏妹
陳彭意妹
彭雅筑
彭蘭香
彭秀螢
彭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具狀補正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上開裁定業送達原告,原告雖有遞狀補正部分資料,惟迄未補正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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