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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5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吳唐仲
林盟凱
被 告 徐漢明
徐漢東
徐玉梅
徐誼繡
徐金玉
劉漢錦
呂彥霖
劉嘉康
劉弘偉
劉育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1日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聲請撤回狀在卷可據,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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