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1000元。
-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 二、原告起訴主張:
-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 四、本院判斷如下:
- (一)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
- (二)至於原告雖另主張「伊為處理系爭房屋滲漏水問題,而另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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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592號
原 告 陳貞悠
被 告 李劉秋
訴訟代理人 李朝福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萬1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1日向被告購買取得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房屋所有權(下稱系爭房屋),於買賣契約內,被告保證於交屋前並無存在房屋滲漏水之瑕疵,於現況說明書內被告亦勾選系爭房屋現況無滲漏水情形,然事實上於交屋後6個月內,原告即發現系爭房屋在交屋前即存有多處次滲漏水之狀況,經通知仲介及被告出面處理,被告始終不予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滲漏水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9萬1000元、處理滲漏水交通費用5萬元,爰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4萬1000元(原告原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變更為請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如下:
(一)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354條、第360條、第21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情形,原告主張:於110年6月1日向被告購買取得系爭房屋,依據買賣契約第9條第5項約定,被告保證於交屋前並無存在房屋滲漏水之瑕疵,於現況說明書內被告亦勾選系爭房屋現況無滲漏水情形,然事實上於交屋後6個月內,原告即發現系爭房屋在交屋前即存有多處次滲漏水之狀況,經通知仲介及被告出面處理,被告始終不予置理,且經估價滲漏水修復費用須花費19萬1000元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屬相符之系爭房屋滲漏水照片、修復漏水之估價單及報價單、買賣契約書、現況說明書,並有系爭建物之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綜上,堪認原告首揭主張為真實。
從而,依據前舉民法第354條、第360條、第213條規定,原告依據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房屋滲漏水修復之必要費用19萬1000元,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至於原告雖另主張「伊為處理系爭房屋滲漏水問題,而另受有交通費用5萬元之損失」云云,則未據原告舉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
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5萬元之損失,於法即屬無據,自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買賣契約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萬1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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