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698,202212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6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梁倞瑋
劉智元
被 告 陳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6,927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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