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737,202404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737號
原 告 徐金旺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新助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饒黃瑞珠、被告黃寶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發現被告饒黃瑞珠、黃寶容有發生繼承事件,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記事),並以書狀更正或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