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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永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9,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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