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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86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岦宸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經查,被告楊岦宸並未為任何遺產分割協議,請原告確認本件應撤銷之標的及全體被告之姓名為何,供本院無從特定被告為何人,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及確認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後,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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