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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8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立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體我家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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