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928,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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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28號
原 告 洪麗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SAWONG SUPHIT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1號判決無罪,雖原告聲請本院刑事庭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3項「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之規定,本件仍應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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