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1939,202304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丰浚
送達代收人 王道治
相 對 人 奕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騰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游騰政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游騰政住○○市○○區○○路000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項所示「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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