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2022號
原 告 古春蘭
被 告 古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又參酌本件情形及兩造資力,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30,0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