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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074號
原 告 公園麗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文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醇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應提出管理委員會於桃園市政府之核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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