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2088,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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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088號
原 告 楊賢俊


訴訟代理人 戴庭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047元(計算式:被告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64835號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本金金額80,000元+其中35,000元自民國74年8月15日起;
45,000元自民國74年8月22日起至原告起訴日即111年12月6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179,047元=259,0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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