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2117,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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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17號
原 告 韓佩庭
被 告 ALUNG I RICHARD(歐瑞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留居所地址在臺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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