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266,202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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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66號
原 告 廖玉華


被 告 黃清景
黃清香
黃清添
黃富
黃碧玉
黃文堂

黃文瑄
黃文城
黃文團
黃文佳

黃文欽
黃文琦

黃陳蘭
黃廖秀鸞

黃德治

黃德森
黃德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而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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