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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75號
原 告 楊德燕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哲鋆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1,5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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