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338,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338號
原 告 黃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吉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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