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369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被 告 郭秋榮即郭秋霖
郭葉靜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建物部分建號欄關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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