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42,2022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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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42號
原 告 林克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湘慈
訴訟代理人 駱志忠
林峯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記載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起訴:

㈠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並遷出政府公部門之一切登記&稅籍(如經濟部、桃園市政府、衛服部、國稅局...等)」,未表明被告應為一定行為之具體內容,難認訴之聲明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又原告為上開請求其訴訟標的(實體法上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亦未具體載明,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請予補正,併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㈡並陳報上開更正後訴之聲明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何?若未陳報客觀利益及相關資料,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尚難估算價額,上開聲明即為不能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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