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527,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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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527號
原 告 王明霞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宜如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1,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20,317元(已扣除部分繳納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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