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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紫潔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萬7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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