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835,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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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835號
原 告 黃國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步莊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僅稱「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18房屋漏水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並賠償新台幣 元」等語,未具體指明請求金額為何,訴之聲明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據以核算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亦難為將來得據以強制執行,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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