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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淑美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陳麗華對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萬8558元(計算式:45021×2.4×1/6+45000×0.29+7500=38558.4,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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