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873,2022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873號
原 告 劉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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