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1,壢簡更一,6,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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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附表二編號6至138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阿任所有
  2. 二、附表二編號139至142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烈所
  3. 三、附表二編號181至184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謝玉嬌
  4. 四、附表二編號195至200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瑞生所
  5. 五、附表二編號214至215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袁明煌所
  6. 六、附表二編號246至252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鑼所
  7. 七、附表二編號253至263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漢所
  8. 八、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
  9. 九、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10. 壹、程序事項:
  11. 一、不動產之分割,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12. 二、按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
  13. 三、分割共有物事件雖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共同訴
  14. 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15. (四)狀、103年8月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16. (五)狀、103年11月1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17. (六)狀、104年1月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18. (七)狀、104年10月20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19. (八)狀、105年4月1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20. (九)狀、106年10月1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21. (十)狀、107年6月2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22. (十一)狀、107年7月5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23. (十二)狀、111年8月3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24. (一)狀、111年12月30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25. (二)狀、112年4月19日民事追加、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
  26. (六)狀、113年6月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27. (七)狀(見原卷一第4、405頁、卷四第2、38、137、212
  28. 四、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29. (一)被告莊訓雄於101年3月3日歿、莊訓拋於101年7月13日
  30. (二)查被告圓光寺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邱榮翰
  31. (三)原告對被告劉阿雪、袁明鈴、莊育園提起本件訴訟,本院
  32. 五、本件除被告劉世炘、劉世球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
  33. 貳、實體事項
  34. 一、原告主張
  35. 二、被告答辯
  36. (一)被告劉世炘、劉世球:主張原物分割,惟如何分割尚無想
  37. (二)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
  38. 三、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與附表二所示之共有人共有,應有
  39. 四、得心證之理由
  40. (一)原告得訴請分割系爭土地
  41. (二)原告得請求系爭土地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42. (三)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
  43. (四)抵押權應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
  44. (五)從而,本院審酌前揭一切情事,認依共有人之意願、系爭
  45.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示之被告,應各
  46.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47.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
  48.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49.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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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更一字第6號
原      告  陳文旺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4樓
原      告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恆嘉 
受告知人即 
抵押權人    彭子凡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113年6月13日、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主    文

一、附表二編號6至138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莊阿任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760/54000辦理繼承登記。

二、附表二編號139至142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奕烈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1/14400辦理繼承登記。

三、附表二編號181至184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謝玉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800/000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四、附表二編號195至200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瑞生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800/00000000辦理繼承登記。

五、附表二編號214至215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袁明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00/00000000辦理繼承登記。

六、附表二編號246至252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鑼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4/108000辦理繼承登記。

七、附表二編號253至263所示之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劉學漢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4/108000辦理繼承登記。

八、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各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九、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不動產之分割,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為32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位於本院轄區,應專屬本院管轄。

二、按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定有明文。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法院之管轄予以規定,惟本件係因系爭土地(坐落桃園市中壢區)分割涉訟,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由我國法院管轄,並專屬本院管轄。

又按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第1項、第5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土地分割乃關於物權,自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本件關於繼承,系爭土地共有人劉守文為我國國民,劉守文於110年5月25日死亡,應適用其死亡時之本國法,亦即我國法為準據法,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土地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依內政部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日本屬於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故日本國民取得系爭土地繼承及分割之權利,未牴觸上述規定之限制,是本件以日本籍之外國人石井家元(即劉守文之繼承人)為被告,為當事人適格。

三、分割共有物事件雖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共同訴訟人須合一確定,然分割共有物事件亦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涉及非訟法理與訴訟法理之交錯適用,本尚不得墨守一般訴訟事件之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聲明之拘束性於分割共有物事件即無適用。

本案人數近三百人左右,除一次全部合法送達有事實上之困難外,且依臺灣地區人口遷徙、死亡率推算,本件平均每月可能有1人次以上會發生住址遷徙、死亡等情形,故自每次命原告補正全體當事人最新戶籍謄本以確認當事人能力及送達址,至通知全體當事人到庭合併辯論之期間內,幾乎均會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或地址變更而無法合法送達之情況,故本件歷經多年以合併辯論之方式進行審理,均因無可於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同時對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為合法通知而辯論終結,以致案件稽延多年;

又以本次自民國113年1月16日第一次言詞辯論終結起,迄113年8月20日最後一次言詞辯論終結止,即有因共同訴訟人中有因發生死亡之事實而未及承受訴訟,或因地址變更而送達不合法之情事,故在權衡全體當事人之最大利益及司法資源有效分配之原則下,本件乃採取一次通知全體當事人到庭合併辯論,但僅就其中業已合法通知且可為辯論者辯論終結,其餘則續行言詞辯論,待全體均已合法辯論終結後,均定113年8月22日合一宣判,以達全體共同訴訟人合一確定之要求,於當事人之程序保障無違,亦無裁判歧異之虞,合先敘明。

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5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聲明如起訴狀所載(見原卷一第8、9頁),嗣因訴訟繫屬中陸續有被告辦竣繼承登記及死亡者等情,而具狀將訴之聲明變更如100年12月16日民事起訴狀、101年10月18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一)狀、102年3月1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二)狀、102年10月2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三)狀、103年1月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四)狀、103年8月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五)狀、103年11月1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六)狀、104年1月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七)狀、104年10月20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八)狀、105年4月1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九)狀、106年10月1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十)狀、107年6月29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十一)狀、107年7月5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十二)狀、111年8月31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一)狀、111年12月30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二)狀、112年4月19日民事追加、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三)狀、112年10月26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四)狀、113年3月2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五)狀、113年5月1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六)狀、113年6月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變更訴之聲明

(七)狀(見原卷一第4、405頁、卷四第2、38、137、212、269、414頁、卷五第82、卷八第2頁、卷十第1頁、卷十二第6頁、更卷一第45、116頁、卷四第204頁、卷五第6、364、424、卷六第9頁)所示,其聲明之變更,均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四、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者,訴訟程序在新受託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170、171、175條定有明文。

查:

(一)被告莊訓雄於101年3月3日歿、莊訓拋於101年7月13日歿、劉奕詔於102年3月7日歿、劉文珠於102年4月6日歿、曾春子於102年4月28日歿、劉傅景妹於102年11月5日歿、劉奕波於103年12月26日歿、曾隆藩於104年4月8日歿、莊黃嬌妹於104年4月25日歿、劉謝玉嬌於104年5月13日歿、莊秋妹於104年6月15日歿、莊新妹於104年10月16日歿、莊張茶妹於105年7月18日歿、黃銀華於105年7月28日歿、陳阿坤於106年5月20日歿、莊葉細妹於106年5月29日歿、賴平妹於106年12月21日歿、劉家增於107年2月14日歿、劉奕全於107年2月21日歿、葉安婷於107年2月22日歿、陳瑞生於000年0月00日歿、莊金爐於107年9月21日歿、徐劉英於109年8月3日歿、余振松余109年9月3日歿、洪莊客妹余109年9月27日歿、劉守文於110年5月25日歿、曾怡嘉於110年7月7日歿、劉奕烈於111年2月23日歿、莊陳幼於111年12月28日歿、鄒莊玉蘭於111年6月20日歿、莊育英於111年7月1日歿、袁莊素妹於111年8月3日歿、莊訓泉於111年8月8日歿、邱秀蘭於112年1月30日歿、洪永川於112年5月22日歿、吳鍾淑芳於112年9月1日歿、温莊玉緞於113年1月10日歿、劉李瑞香於113年3月15日歿、鍾長清於113年3月26日歿、袁明煌於113年4月5日歿、劉阿雪於113年4月17日歿、袁明鈴於113年5月5日歿、莊育園於113年6月20日歿,有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經原告聲明由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且本院亦將聲明承受訴訟狀送達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核於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查被告圓光寺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邱榮翰(見原審卷一第405頁);

被告元化院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徐瑞蟬(見更審卷八第53頁);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曾國基(見原審卷五第164頁);

被告袁明鈴於104 年10月13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03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袁芳勇為監護人即其法定代理人(見原審卷八第53頁),原告已具狀聲明該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承受訴訟狀送達該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核於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原告對被告劉阿雪、袁明鈴、莊育園提起本件訴訟,本院係於113年1月16日對其等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2日宣判,而劉阿雪於113年4月17日歿、袁明鈴於113年5月5日歿、莊育園於113年6月20日歿等事實,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此項法院於上開被告死亡後所為之裁判,既得宣示,其裁判自屬有效。

原告聲明其等繼承人張逢時、張隆發、張紋聰、張瑞雲、張錦雲、張美雲、袁明楷、吳麗珍、莊政樺、莊惟程等人承受訴訟,除於裁判無影響外,又核與上開承受訴訟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本件除被告劉世炘、劉世球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應有部分甚為繁雜及細分,如以原物全部分配予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或原物部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割方式,顯有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困難,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用之便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欄第1項至第8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劉世炘、劉世球:主張原物分割,惟如何分割尚無想法,因價錢太高,我們無法負擔等語置辨。

(二)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原告與附表二所示之共有人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

另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就系爭土地均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眾多,無法協定分割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表二所示共有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且為上開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得訴請分割系爭土地1.按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2.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為兩造所共有,其等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協議分割方法等情,已如前述,且系爭土地並無法定或經主管機關以合法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共有人之法律地位,請求本院准為系爭土地之分割,於法有據。

(二)原告得請求系爭土地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1.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以各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故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全體共有人為限,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應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者為準。

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因繼承,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惟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則在辦畢繼承登記前,其繼承人仍不得以共有人身份參與共有物之分割,但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裁判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係兩造所共有,且有如主文第1至7項所示之被告未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及本件系爭土地未約定不能分割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又系爭土地並無法定或經主管機關以合法命令限制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依其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從而,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地位,依前揭規定,請求本院判命先為繼承登記後,准為系爭土地之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1.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分配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共有物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95年度台上字第948號、94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兩造既就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方法,則本院自應斟酌上開各項因素,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2.本件原告主張變價分割,除被告劉世炘、劉世球主張原物分割外,其於被告均未表示意見。

是依前揭條文意旨,兩造既就系爭土地無法協定分割方法,本院自應斟酌上開各項因素,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

而系爭土地之面積僅為322平方公尺,共有人含有未辦繼承登記之公同共有人,有近三百人,如依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原物分配,勢將導致土地細分之情形,而使部分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所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土地之使用價值勢必大為降低,無法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益。

而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定有明文,故於系爭土地變賣時,仍得視變賣時之市場行情、該等土地斯時之使用狀況、兩造本身之經濟能力、財務調度狀況等,再行選擇是否參加競標,以取得該等土地之整體利用,亦可選擇由其他第三人競標,以取得更高之價金分配,或由其他第三人競標後,再行決定是否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行使優先承買權,對兩造而言更有彈性,且有利而無害,另就兩造共有人而言,得以透過市場競價之良性競爭方式,享受之利益更大,而該等土地亦可發揮更大之經濟效用,避免土地細分,促進社會整體經濟發展。

從而,本院審酌前揭一切情事,認依共有人之意願、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而以價金分配予各共有人之分割方式,應屬可採。

 3、至被告劉世炘、劉世球主張原物分割,惟其等並未提出具體分割方案供本院參酌,故其等抗辯難認可採。

(四)抵押權應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1.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

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關於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祇要符合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各款規定,應屬法律規定之法定效果,無庸當事人為任何聲明,縱有聲明,法院亦無庸於判決主文內諭知,僅於判決理由中說明已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結論)。

2.查土地共有人彭汝瑄前於100年12月29日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7/2160,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受告知人即抵押權人彭子凡,嗣彭汝瑄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1550/324000移轉於被告周甜,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參,是其抵押權人就系爭土地為有利害關係。

本院依職權告知訴訟,然受告知人彭子凡同為本案當事人,實質上已等同抵押權人參加訴訟。

揆諸前開法條,待判決確定後受告知人彭子凡之抵押權應移存於系爭土地變價分割後,受告知人彭子凡就被告周甜應有部分所取得之價金上,並準用民法第881條第1項、第2項、同法第899條第1項之規定轉化為權利質權,換言之,就抵押人對系爭土地變賣所得分配價金具有權利質權,併此敘明。

(五)從而,本院審酌前揭一切情事,認依共有人之意願、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系爭土地尚不適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地,而以將價金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即附表二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式分割,應屬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至第7項所示之被告,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准將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院復依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認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第8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分割共有物事件乃具有非訟事件性質,系爭土地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定,原告因而提起訴訟,而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由法院命為適當之分配,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因兩造均因係爭土地之分割互蒙其利,依上開說明,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職權酌定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件一


姓名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邱榮翰
劉明(劉守文承受訴訟人)
劉宏(劉守文承受訴訟人)
石井家元(劉守文承受訴訟人、
日本人)國外公送
元化院
法定代理人:徐瑞蟬
鄒貴新(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鄒勝安(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鄒永豐(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鄒永煥(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鄒永能(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鄒秋萍(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莊育成
許文雄(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許學良(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許純德(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許崇仁(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英達(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英秋(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媛(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育欽(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温宇翔(温莊玉緞承受訴訟人)
張莊玉秀(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
人)
莊玉琴(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美(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玲(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宜驊(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李桂香
莊玉炎(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吳麗珍(莊育園承受訴訟人)
莊政樺(莊育園承受訴訟人)
莊惟程(莊育園承受訴訟人)
莊興妹(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春(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足妹(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余羅初妹(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余鴻德(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余盈賢(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余振祥
余振基
(續上頁)
余振海
余振涼
余素鳳
劉余英妹
余豆妹
余仁妹
余昇駿
余昇穗
邱金鳳(兼邱秀蘭承受訴訟人)
薛石水
邱薛宏
薛邱鍟(原名:薛邱源)
邱薛達
薛進富
薛愃憓(原名:薛春蓮)
陳金瑞
陳又齊(國外公送)
莊文山(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劉金連(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華(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美(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丘貴誠(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玲(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莊育煥(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莊育煌(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續上頁)
莊美華(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莊美珠(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莊美芳(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莊邱鳳溝
莊育金
莊育進
莊育清
莊君瑞
莊玉李
莊育發(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湯育星(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莊育貴(莊金爐承受訴訟人)國內
公送
莊育旺(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莊淑芬(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許牡丹
洪永河(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洪暐烜(洪永川承受訴訟人)
洪永琳(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洪美津(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袁明言(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袁明義(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袁明信(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袁珍珠(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莊王英妹(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育賢(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續上頁)
莊育輝(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育朝(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育藤(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玉鶯(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淑惠(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100 莊育維(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
訟人)
101 莊育淼(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
訟人)
102 莊承泰(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
訟人)
103 莊育熨(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
訟人)
104 莊育梩(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
訟人)
105 莊育興(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
訟人)
106 莊玉娥(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
訟人)
107 莊立宸
108 莊佳宏(原名:莊翔鈞)
109 莊雅堂(原名:莊子楹)
110 張家豐
111 張慶煌
112 張財茂
113 張竣翔
114 張桂媛
(續上頁)
115 游莊嚴妹
116 余莊三妹
117 江莊雲妹
118 鍾弘興(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19 鍾淑萍(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0 鍾淑芬(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1 吳瑞雄(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2 吳梓榤(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03.4.26生)
法定代理人:吳冠恆、彭小

123 吳婕綺(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05.3.18生)
法定代理人:吳冠恆、彭小

124 張覲雅(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5 張僑之(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6 鍾旦玉(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7 鍾瓊慧(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8 莊李桂英
129 莊育郎
130 莊育明
131 莊大緯
132 黃金臺
133 黃金賢
134 黃淑貞
(續上頁)
135 黃淑美
136 陳張茶秀(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7 陳國華(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8 陳桂英(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9 陳玉蘭(1)(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40 陳美玉(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41 劉陳蘭英(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2 劉世南(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3 劉世麟(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4 劉月珍(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5 劉奕郎
146 劉興邦(劉家增承受訴訟人)
147 莊皓程(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148 莊育杰(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149 莊富美(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150 江明華
151 黃英明
152 劉世炘
153 劉世駿(兼劉傅景妹承受訴訟人)
154 劉世球
訴訟代理人:寸振蘭
155 劉奕斌(國外公送)
156 劉奕雄(1)
157 劉奕仁
158 劉學淦
159 劉學興
(續上頁)
160 劉世堰
161 劉世棟
162 江國連
163 江長流
164 江木堂
165 江金錫
166 江牡丹
167 江月嬌
168 鍾紫雲
169 中華民國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曾國基
170 黃劉查妹(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171 徐千惠
172 陳淑華
173 徐盛德
174 劉世鈞(劉奕詔承受訴訟人)
175 劉奕錠
176 王珍瑛
177 陳秀雲
178 彭鳳銀    
179 李新彬
180 劉世祿
181 吳劉秀妹
182 劉添成
183 劉世貴(2)(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
(續上頁)
人)
184 劉世錦(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85 謝尚達(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國
內公送
186 謝尚明(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國
內公送
187 劉世南
188 劉世興
189 劉世鍚
190 劉桂玉
191 劉世新
192 葉秀英(劉文珠承受訴訟人)
193 劉文惠
194 邱玉女
195 陳佳慶(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6 陳惠萍(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國
內公送
197 陳秀靜(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8 陳秀華(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9 陳秀娥(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200 陳玉蘭(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201 曾朝麟(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202 曾隆泉
203 曾一家 
204 曾文君
205 曾元君
(續上頁)
206 曾仁君
207 曾振碩
208 曾紫婕
209 曾隆炎
210 劉大鴻(曾怡嘉承受訴訟人)
211 劉睿豐(曾怡嘉承受訴訟人)
212 袁芳勇(兼袁明煌承受訴訟人)
213 袁明楷(兼袁明鈴承受訴訟人)
214 王美華(袁明煌承受訴訟人)
215 曾文芳
216 蕭玉杉(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217 蕭錦能(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送達代收人:蕭玉杉
218 顧瑪莉(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219 顧樸(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220 鄭奇謀
221 劉鳳蘭
222 劉鳳玉
223 劉鳳梅
224 劉慧玲(劉奕波、賴平妹承受訴
訟人)
225 劉慧君(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6 劉育璿(劉奕波、賴平妹承受訴
訟人)
227 葉禮棋(葉安婷承受訴訟人)
228 劉奕書(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續上頁)
229 劉奕文(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0 劉玉梅(1)(兼賴平妹承受訴訟
人)
231 宋國宸(原名:宋國成)(兼賴平妹
承受訴訟人)
232 宋國賢(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3 宋秋月(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國
內公送
234 宋秋容(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5 黃劉梅珍(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6 張盈橙(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7 張朝順(原名:張稟豐、兼賴平
妹承受訴訟人)
238 張月霞(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9 張庭芸(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0 呂劉桂蘭(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1 劉美玉(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2 劉俐(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3 劉美鳳(1)(兼賴平妹承受訴訟
人)
244 劉世清(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
訴訟人)
245 劉世鴻(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
訴訟人)
246 劉美鳳(2)(劉奕全、劉李瑞香承
受訴訟人)
247 劉美蓮(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
(續上頁)
訴訟人)
248 劉玉梅(2)(劉奕全、劉李瑞香承
受訴訟人)國外公送
249 張逢時(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0 張隆發(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1 張紋聰(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2 張瑞雲(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3 張錦雲(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4 張美雲(劉阿雪承受訴訟人)
255 蔡劉春蘭
256 徐新火(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7 徐肇亨(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8 徐肇宏(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9 徐玉香(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60 徐玉秋(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61 徐玉嬌(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62 劉奕豐
263 鍾尊湘(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4 鍾尊祥(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5 鍾華湘(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6 盧秋娥(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7 謝國庫
268 黃銀升
269 黃寶珠
270 黃寶榮
271 黃寶蓮
(續上頁)
272 陳文旺
273 邱娥
274 邱東海
275 劉學鈺
276 邱仕立
277 王基淋
278 黃錦有
279 謝秋香
280 周甜
281 余樹田
282 陳安行
283 陳映竹
284 陳治嘉
285 顏秀鳳
286 劉清漢
287 彭子凡
288 陳年妹
289 文玲玲
290 林基崇
291 張國華
292 黃麗婕
293 張秀美
294 謝桂金
295 陳憲清
296 劉家順
(續上頁)

297 張家銘
298 鍾梅珠
299 吳嘉紳
附表二: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
編號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
備註
圓光寺
2070/54000
負擔2070/54000
劉明(劉守文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990/54000
連帶負擔990/54000
劉宏(劉守文承受訴訟人)
石井家元(劉守文承受訴訟人、日本人)
元化院
630/54000
負擔630/54000
鄒貴新(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5760/54000
(莊阿任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5760/54000
鄒勝安(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鄒永豐(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鄒永煥(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鄒永能(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鄒秋萍(鄒莊玉蘭承受訴訟人)
莊育成
莊育成
許學良(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許純德(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許崇仁(莊育英承受訴訟人)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英達(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英秋(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媛(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育欽(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温宇翔(温莊玉緞承受訴訟人)
張莊玉秀(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琴(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美(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玲(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宜驊(兼莊張茶妹承受訴訟人)
莊李桂香
莊玉炎(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育園(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興妹(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玉春(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莊足妹(兼莊黃嬌妹承受訴訟人)
余羅初妹(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余鴻德(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余盈賢(余振松承受訴訟人)
余振祥
余振基
余振海
余振涼
余素鳳
劉余英妹
余豆妹
余仁妹
余昇駿
余昇穗
邱金鳳(兼邱秀蘭承受訴訟人)
薛石水
邱薛宏
薛邱鍟(原名:薛邱源)
邱薛達
薛進富
薛愃憓(原名:薛春蓮)
陳金瑞
陳又齊
莊文山(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劉金連(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續上頁)
莊淑華(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美(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丘貴誠(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莊淑玲(莊秋妹承受訴訟人)
莊育煥(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莊育煌(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莊美華(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莊美珠(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莊美芳(莊訓泉承受訴訟人)
莊邱鳳溝
莊育金
莊育進
莊育清
莊君瑞
莊玉李
莊育發(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湯育星(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莊育貴(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莊育旺(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莊淑芬(莊金爐承受訴訟人)
許牡丹
洪永河(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洪暐烜(洪永川承受訴訟人)
洪永琳(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洪美津(洪莊客妹承受訴訟人)
袁明言(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袁明義(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袁明信(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袁珍珠(袁莊素妹承受訴訟人)
莊王英妹(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育賢(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育輝(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育朝(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育藤(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玉鶯(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淑惠(莊訓雄承受訴訟人)
莊育維(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莊育淼(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0
莊承泰(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1
莊育熨(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2
莊育梩(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3
莊育興(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4
莊玉娥(莊訓拋、莊陳幼承受訴訟人)
105
莊立宸
106
莊佳宏(原名:莊翔鈞)
107
莊雅堂(原名:莊子楹)
108
張家豐
109
張慶煌
110
張財茂
111
張竣翔
112
張桂媛
113
游莊嚴妹
114
余莊三妹
115
江莊雲妹
116
鍾弘興(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17
鍾淑萍(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18
鍾淑芬(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19
吳瑞雄(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0
吳梓榤(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1
吳婕綺(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2
張覲雅(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3
張僑之(吳鍾淑芳承受訴訟人)
124
鍾旦玉(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5
鍾瓊慧(莊新妹承受訴訟人)
126
莊李桂英
127
莊育郎
128
莊育明
129
莊大緯
130
黃金臺
131
黃金賢
132
黃淑貞
133
黃淑美
134
陳張茶秀(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5
陳國華(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續上頁)
135
陳國華(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6
陳桂英(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7
陳玉蘭(1)(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8
陳美玉(陳阿坤承受訴訟人)
139
劉陳蘭英(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31/14400
(劉奕烈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31/14400
140
劉世南(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1
劉世麟(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2
劉月珍(劉奕烈承受訴訟人)
143
劉奕郎
31/14400
負擔31/14400
144
劉興邦(劉家增承受訴訟人)
1/5400
負擔1/5400
145
莊皓程(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7/3600
負擔7/3600
146
莊育杰(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7/3600
負擔7/3600
147
莊富美(莊葉細妹承受訴訟人)
7/3600
負擔7/3600
148
江明華
279/54000
負擔279/54000
149
黃英明
1800/162000
負擔1800/162000
150
劉世炘(兼劉傅景妹之承受訴訟人)
144/5400
負擔144/5400
151
劉世駿(兼劉傅景妹承受訴訟人)
437/2250
負擔437/2250
152
劉世球(兼劉傅景妹之承受訴訟人)
243/4000
負擔243/4000
153
劉奕斌
1125/54000
負擔1125/54000
154
劉奕雄(1)
1/1200
負擔1/1200
155
劉奕仁
225/54000
負擔225/54000
156
劉學淦
1/5400
負擔1/5400
157
劉學興
1/5400
負擔1/5400
158
劉世堰
1/2400
負擔1/2400
159
劉世棟
1/2400
負擔1/2400
160
江國連
31/6000
負擔31/6000
161
江長流
31/30000
負擔31/30000
162
江木堂
31/30000
負擔31/30000
163
江今錫
31/30000
負擔31/30000
164
江牡丹
31/30000
負擔31/30000
165
江月嬌
31/30000
負擔31/30000
166
鍾紫雲
213/36000
負擔213/36000
167
中華民國
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曾國基
7/1200
負擔7/1200
168
黃劉查妹(黃銀華之承受訴訟人)
42/9000
負擔42/9000
169
徐千惠
1/16200
負擔1/16200
170
陳淑華
1/16200
負擔1/16200
171
徐盛德
1/16200
負擔1/16200
172
劉世鈞(劉奕詔承受訴訟人)
1/600
負擔1/600
173
劉奕錠
1/600
負擔1/600
174
王珍瑛
000000000/0000000000
負擔000000000/0000000000
175
陳秀雲(委託人:劉學財)
135/12000
負擔135/12000
176
彭鳳銀(委託人:劉學有)
90/54000
負擔90/54000
177
李新彬
2/14400
負擔2/14400
178
劉世祿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179
吳劉秀妹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180
劉添成
1/17280
負擔1/17280
181
劉世貴(2)(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1800/00000000
(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1800/00000000
182
劉世錦(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83
謝尚達(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84
謝尚明(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85
劉世貴(2)(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86
劉世錦(兼劉謝玉嬌承受訴訟人)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87
劉世南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88
劉世興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89
劉世鍚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90
劉桂玉
14400/000000000
負擔14400/000000000
191
劉世新
2700/00000000
負擔2700/00000000
192
葉秀英(劉文珠承受訴訟人)
2700/00000000
負擔2700/00000000
193
劉文惠
2700/00000000
負擔2700/00000000
194
邱玉女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195
陳佳慶(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1800/00000000
(陳瑞生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1800/00000000
196
陳惠萍(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7
陳秀靜(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8
陳秀華(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199
陳秀娥(兼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200
陳玉蘭(2)(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201
曾朝麟(曾隆藩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202
曾隆泉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203
曾一家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4
曾文君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5
曾元君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6
曾仁君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7
曾振碩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續上頁)
207
曾振碩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8
曾紫婕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09
曾隆炎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210
劉大鴻(曾怡嘉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1
劉睿豐(曾怡嘉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2
袁芳勇(兼袁明煌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3
袁明楷(兼袁明鈴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4
袁芳勇(兼袁明煌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900/00000000
(袁明煌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900/00000000
215
王美華(袁明煌承受訴訟人)
216
袁明鈴(受監護宣告)
監護人:袁芳勇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7
曾文芳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218
蕭玉杉(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19
蕭錦能(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20
顧瑪莉(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21
顧樸(曾春子承受訴訟人)
90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0
222
鄭奇謀
6/14400
負擔6/14400
223
劉鳳蘭
公同共有54/54000
連帶負擔54/54000
224
劉鳳玉
225
劉鳳梅
226
劉慧玲(劉奕波、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7
劉慧君(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8
劉育璿(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29
葉禮棋(葉安婷承受訴訟人)
230
劉奕書(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1
劉奕文(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2
劉玉梅(1)(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3
宋國宸(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4
宋國賢(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5
宋秋月(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6
宋秋容(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7
黃劉梅珍(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8
張盈橙(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39
張朝順(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0
張月霞(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1
張庭芸(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2
呂劉桂蘭(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3
劉美玉(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4
劉俐禛(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5
劉美鳳(1)(兼賴平妹承受訴訟人)
246
劉世清(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54/108000
(劉學鑼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54/108000
247
劉世鴻(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48
劉美鳳(2)(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49
劉美蓮(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50
劉玉梅(2)(劉奕全、劉李瑞香承受訴訟人)
251
劉阿雪
252
蔡劉春蘭
253
徐新火(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54/108000
(劉學漢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54/108000
254
徐肇亨(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5
徐肇宏(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6
徐玉香(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7
徐玉秋(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8
徐玉嬌(徐劉英承受訴訟人)
259
劉奕豐
260
鍾尊湘(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1
鍾尊祥(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2
鍾華湘(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3
盧秋娥(兼鍾長清承受訴訟人)
264
謝國庫
216/216000
負擔216/216000
265
黃銀升
1260/270000
負擔1260/270000
266
黃寶珠
1260/270000
負擔1260/270000
267
黃寶榮
1260/270000
負擔1260/270000
268
黃寶蓮
1260/270000
負擔1260/270000
269
陳文旺
535285/00000000
負擔535285/00000000
270
李家銘
120000/00000000
負擔120000/00000000
271
邱娥
31/6000
負擔31/6000
272
邱東海(委託人:黃乾河)
1800/486000
負擔1800/486000
273
邱東海(委託人:葉步奎)
1800/486000
負擔1800/486000
274
劉學鈺
21/9000
負擔21/9000
275
邱仕立
793/54000
負擔793/54000
276
王基淋
42/9000
負擔42/9000
277
黃錦有
3479/720000
負擔3479/720000
278
謝秋香
781/720000
負擔781/720000
279
周甜
1331/108000
負擔1331/108000
280
周甜(委託人:彭汝瑄)
41550/324000
負擔41550/324000
分得價金17/2160之質權人為受告知人
(續上頁)

280
周甜(委託人:彭汝瑄)
41550/324000
負擔41550/324000
分得價金17/2160之質權人為受告知人
彭子凡
281
余樹田
13/2160
負擔13/2160
282
陳安行
900/0000000
負擔900/0000000
283
陳映竹
100/648000
負擔100/648000
284
陳治嘉
18500/00000000
負擔18500/00000000
285
顏秀鳳
900/972000
負擔900/972000
286
劉清漢
251149/0000000
負擔251149/0000000
287
彭子凡(委託人:吳欣怡)
45/54000
負擔45/54000
288
陳年妹
0000000/0000000000
負擔0000000/0000000000
289
文玲玲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0
林基崇
00000000/0000000000
負擔00000000/0000000000
291
張國華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2
黃麗婕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3
張秀美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4
謝桂金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5
陳憲清
111371/000000000
負擔111371/000000000
296
劉家順
1157/172800
負擔1157/172800
297
張家銘
243/00000000
負擔243/00000000
298
鍾梅珠
1125/54000
負擔1125/54000
299
吳嘉紳
7/500
負擔7/500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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