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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張鋒淼
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
相 對 人 陳寶猜
曾淑玲
王明能
謝明文
陳志忠
蔡文華
游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寶猜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31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淑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6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明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61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明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29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志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5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文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1、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規定。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鋒淼與相對人陳寶猜、曾淑玲、王明能、謝明文、陳志忠、蔡文華、游寶蓮(下合稱相對人,單指一人則省略稱謂)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然未經裁判確定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以向相對人請求等語,並提出裁判費收據影本3紙及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影本2紙。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以109年度壢簡字第949號(下稱第一審判決)判決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王明能負擔百分之15、謝明文負擔百分之12、陳志忠負擔百分之7、蔡文華負擔百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
嗣聲請人就對曾淑玲、陳寶猜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1年6月24日以110年度簡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將第一審聲請人前開上訴之敗訴部分廢棄改判,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曾淑玲負擔百分之60、被上訴人陳寶猜負擔百分之40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全卷查核無訛。
四、而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部分,本院前於109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年籍資料及身分證字號,並依聲請人該時主張相對人占用其所有土地之如附表「聲請人起訴主張占用面積」欄所示面積核定裁判費為1000元,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陳寶猜、王明能之年籍資料及身分證字號,故經本院於109年8月6日裁定駁回原告對前揭2人之起訴。
嗣聲請人於109年8月11日具狀追加陳寶猜與王明能為被告,本院並於109年9月10日裁定聲請人應就此部分追加繳納1000元裁判費。
是衡以聲請人起訴主張陳寶猜、王明能占用聲請人所有土地面積(詳如附表一聲請人起訴主張占用面積欄所示),聲請人因前開逾期未補正陳寶猜、王明能相關資料而經本院裁定駁回之訴訟費用243元【計算式:1000×(1.5+1)÷(1.5+1.5+1+1+1+1+3.30579)=243】,及再將該二人追加列為被告而繳納之裁判費用1000元﹐均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又綜合第一、二審判決意旨,聲請人得向除游寶蓮外之其餘相對人請求返還無權占用之土地,則依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109年11月30日楊測法複字第39500號土地複丈成果測定之個別占用面積(詳如附表一測量後占用面積及比例欄所示),聲請人於第一審程序中墊付之測量規費1萬元及裁判費2000元,於扣除前開經本院裁定駁回之243元及追加陳寶猜、王明能之1000元等合計1243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之金額後,餘額1萬0757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0=10757】,由聲請人負擔對游寶蓮之敗訴部分108元,另由陳寶猜負擔2710元、曾淑玲負擔4066元、王明能負擔1614元、謝明文負擔1291元、陳志忠負擔753元、蔡文華負擔2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計算書說明欄所示);
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部分,則由陳寶猜負擔600元、曾淑玲負擔9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計算書說明欄所示)。
準此,聲請人可向相對人請求之訴訟費用總金額確定為1萬2149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逾此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表一:
相對人 聲請人起訴主張占用面積(平方公尺) 測量後占用面積(平方公尺)及比例 備 註 陳寶猜 1.5 8.43 經第二審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復扣除聲請人對游寶蓮敗訴部分,陳寶猜就第一審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為百分之25.2【計算式:100%-(15%+12%+7%+2%+1%)×40%=25.2%】。
百分之23 【計算式:8.43÷(14.68+8.43+5.55+4.26+2.69+0.73+0.5)=23%,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曾淑玲 1.5 14.68 【計算式:0.79+13.89=14.68】 經第二審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復扣除聲請人對游寶蓮敗訴部分,曾淑玲就第一審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為百分之37.8【計算式:100%-(15%+12%+7%+2%+1%)×60%=37.8%】。
百分之40 【計算式:14.68÷(14.68+8.43+5.55+4.26+2.69+0.73+0.5)=40%,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王明能 1 5.55 左列占用比例即為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百分之15 【計算式:5.55÷(14.68+8.43+5.55+4.26+2.69+0.73+0.5)=15%,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謝明文 1 4.2 左列占用比例即為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百分之12 【計算式:4.2÷(14.68+8.43+5.55+4.26+2.69+0.73+0.5)=12%,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陳志忠 1 2.69 左列占用比例即為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百分之7 【計算式:2.69÷(14.68+8.43+5.55+4.26+2.69+0.73+0.5)=7%,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蔡文華 1 0.73 左列占用比例即為第一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百分之2 【計算式:0.73÷(14.68+8.43+5.55+4.26+2.69+0.73+0.5)=2%,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游寶蓮 3.30579 0.5 此為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拆屋還地事件敗訴部分,此百分之1訴訟費用部分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百分之1 【計算式:0.5÷(14.68+8.43+5.55+4.26+2.69+0.73+0.5)=11%,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附表二: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 元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000 由聲請人墊付。
其中1243元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土地測量規費 10000 由聲請人墊付。
第二審裁判費(上訴) 1500 由聲請人墊付。
合 計 13500 說明: ⒈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曾淑玲負擔百分之60、陳寶猜負擔百分之40。
第一審確定部分訴訟費用由王明能負擔百分之15、謝明文負擔百分之12、陳志忠負擔百分之7、蔡文華負擔百分之2。
⒉聲請人及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費用計算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第一審訴訟費用1萬0757元【計算式:(2000+10000)-1243=10757】,相對人陳寶猜應負擔2710元【計算式:10757×25.2%=2710,整數以下進位】、曾淑玲應負擔4066元【計算式:10757×37.8%=4066,整數以下進位】、王明能應負擔1614元【計算式:10757×15%=1614,整數以下進位】、陳志忠應負擔753元【計算式:10757×7%=753,整數以下進位】、蔡文華應負擔215元【計算式:10757×2%=215,整數以下進位】,聲請人應負擔108元【計算式:10757×1%=108,整數以下進位】。
⑵第二審部分上訴費用1500元,相對人陳寶猜應負擔600元【計算式:1500×40%=600】,相對人曾淑玲應負擔900元【計算式:1500×60%=900】。
⑶總計聲請人應負擔1351元【計算式:1243+108=1351】,相對人陳寶猜應負擔3310元【計算式:2710+600=3310】、曾叔玲應負擔4966元【計算式:4066+900=4966】、王明能應負擔1614元、謝明文應負擔1291元、陳志忠應負擔753元、蔡文華應負擔215元。
⒊聲請人墊付1萬3500元,與聲請人應負擔之費用1351元抵銷後,可向相對人請求1萬2149元【計算式:00000-0000=1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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