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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聲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陳坤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相對人鄔阿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業於111年7月14日送達,惟聲請人迄未補正。
是本件難認聲請人已對相對人為送達,尚難逕認相對人處於住所不明之情形,自與首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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