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保險小,3,202306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葉雨蓁
莊筱玲
葉家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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